發票應當何時開具?事前開算虛開嗎?事后能否補開?
發票應當何時開具?事前開算虛開嗎?事后能否補開?
這是日常咨詢過程中出現頻率很高的問題,今天,筆者將這個問題剖析給各位聽!我們先來看看關于發票開具的政策。
一、發票開具的相關政策規定
01
2023年7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02
2024年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6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收細則》
第二十四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03
國稅發〔2006〕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04
增值稅納稅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05
增值稅納稅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事前開算虛開嗎?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收細則》“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和國稅發〔2006〕156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來看,應當在確認增值稅收入時開具發票。而增值稅收入確認時點是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規定:“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無論是“收了貨款沒有發貨”、還是“沒有收款也沒有發貨”,只要提前開票了,就以開票為增值稅收入確認時點,此時點開票是可以的。
那么,先開出來算不算虛開呢?
依據上述解讀,納稅人對外開具的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包括以“先賣后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即納稅人將貨物銷售給下家在前,從上家購買貨物在后。“提前開票”從本質來看也是一種“先賣后買”行為,稅務行政機關已明確排除了其行政違法性,不能冠以“虛開”之名。
從虛開發票行為的定義來看,提前開票也不構成《發票管理辦法》中對虛開發票的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虛開發票行為包括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而“提前開票”僅是發票提前開具,經濟業務是真實存在的,不符合虛開發票行為的特征。
三、事后能否補開?
我們先來看看部分稅務機關的解答:
01
廈門稅務局
問:網店購買商品,當下未申請發票,后續最長多久可以要求賣家開具發票,如果是1年以上是否可以申請賣家開具發票?
(留言時間:2023-01-16)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2023-01-19):... ...問題所述情況可以要求商家補開發票。
02
安徽稅務局
問: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后,過了一段時間索要發票時,卻被告知發票開具時間已“過期”;那么,索要發票有時間限制嗎?(比如,商場可能會說,交易時未索取發票就是放棄權力了;或者說,超過一個月不能再開具發票了。)
【安徽稅務】答復: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政策,并未明確規定開發票的時間限制。商家規定的諸如30日內開具發票,只是單方面行為,并無法律依據,這些規定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
從上述答復看,購買者是可以要求補開的;那站在銷售方,如果是開票才納稅,那必然是大錯特錯了。銷售方應當是在達到納稅義務時間時,先按照“未開票銷售額”申報納稅,后面補開發票時,“未開具發票”欄內的銷售額填報負數,以實現不多繳納稅款,但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意料不到的麻煩。
按照《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
(試行)》(稅總發【2017】124號)的規定,如果當期開具發票(不含不征稅發票)的金額合計數大于當期申報的銷售額(未開票銷售額填報負數時通常會出現)時,企業的稅控設備就會被鎖死,導致無法進行開票及納稅申報。當出現這種異常時,企業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說明,經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企業的稅控設備才能被解鎖。解鎖后,企業才可以進行正常的涉稅業務操作。
嚴格看政策,補開發票屬于《發票管理辦法》中沒有按規定時間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也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處罰。在實務中,納稅義務在前,開具發票在后的情形倒也是比較常見,操作基本是先按照“未開具發票”申報納稅,后續開票時,仍然要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開具其他發票”欄內進行納稅申報。為了避免重復納稅,還需同時在“未開具發票”欄內填寫相應的負數進行對沖。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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