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行開發的專利權許可出借,使用費是否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三、部分現代服務業……2.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