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房屋被征用而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吉林省城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關于落實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棚戶區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吉地稅發〔2012〕61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第25項規定:對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居民因拆遷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稅。對棚戶區居民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