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應提供哪些資料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2.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見附件5);
(2)《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見附件6);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見附件7);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下同);
③出口發票;
④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附件8);
(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對已收匯的出口貨物,應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附件1),并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原件和蓋有企業公章的復印件,下同);對暫未收匯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應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單證不齊標志’欄(第20欄)中填寫‘W’,暫不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待收匯并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后,方可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對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屬于本公告第五條所列的出口貨物,按本公告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一)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B、C類企業的;
(二)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重點監測企業的;
(三)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企業的;
(四)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的;
(五)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六)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偷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原因,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進、出口管理,收、付匯管理等方面的規定,被海關、外匯管理、人民銀行、商務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
(八)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
(九)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項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本款下同)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續期結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項情形的執行時間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出口企業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1號)規定:“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三條、第九條停止執行;第二條規定的申報退(免)稅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情形,調整為下列五類:
(一)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C類企業的;
(二)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的;
(三)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四)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
(五)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