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個稅的發展變化
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于1月4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將國稅函〔2005〕319號全文廢止。
2011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原江蘇地稅《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進行答復,發布了《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89號),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南京浦東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后,參與蘇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1年4月15日,為了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明確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抓好其他形式財產轉讓所得征管,重點是加強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份)的稅源管理,完善征管鏈條。
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印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明確,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屬于股權轉讓行為,應該按照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過上述規定分析,國稅函〔2005〕319號廢止后,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產生的評估增值,原則上需要在投資環節按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3年,國務院批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實施促進投資的稅收政策。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
2015年,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4月1日起,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該文件還規定,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為進一步鼓勵科技創新,充分調動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活力和積極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自2016年9月1日起,對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這一政策的出臺,對于鼓勵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提供了更多的稅收籌劃空間。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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