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近期,有會員咨詢貼現合同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咱們今天就來好好分析一下:
一、國家層面政策:
1.《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范圍具體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
2.《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
3.《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系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
依據上述國家層面政策可見,貼現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并收取利息的一種短期融通資金方式。但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明確貼現合同是否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咱們再看看地方政策。
二、地方稅務機關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2018年12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問題26:簽訂銀行貼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銀行貼現合同不屬于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例如《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票據貼現業務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魯地稅函[2005]30號)中認為,“企業與銀行間的票據貼現業務是持票人為獲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業務活動,其實質是一種短期借款,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票據到期值(不帶息票據為票據面值)。”不過該《批復》已經于2013年10月31日廢止。
3.《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票據貼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的通知》(淮地稅函[2003]143號)中規定,“所謂貼現,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取現款而向貼現機構貼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據轉讓業務。因此,貼現業務不屬于借貸行為。貼現合同不屬于《條例》所列舉的合同范圍,故不貼花。”
4.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2020年8月24日對問題: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是否參照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就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發布了《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建議您詳參。持票人將未到期的票據提交給貼現銀行,并不是將票據抵押給銀行,而是將所有權轉移給銀行,所有權轉移后,持票人不再承擔基于票據所有權上的票據付款責任。因此,票據貼現單不屬于借款合同。
三、問題總結
從地方政策來看,大多稅務機關也認為無需繳納印花稅,筆者也贊同此觀點,總結理由如下:
理由1: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僅規定了借款合同的稅目,即“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目前,財稅部門僅明確了融資租賃合同應按照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國稅地字[1988]30號)。對于貼現合同并未在財稅法規中列明。
理由2:“借款合同”和“貼現合同”本質上的差別。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該政策中的《經濟合同法》雖已廢止(現行為《民法典》),根據當年的《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根據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貸款的數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等條款。貸款利率由國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即便按照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持票人將未到期的票據提交給貼現銀行,是將所有權轉移給銀行,所有權轉移后,持票人不再承擔基于票據所有權上的票據付款責任。與《經濟合同法》、《民法典》中規定的借款合同還是有著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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