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可以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一個合伙人嗎?
實務中,注冊成立合伙企業的越來越多了,尤其是準備上市的企業有對管理人員和優秀員工進行股權激勵計劃的,為了合理降低稅負,紛紛注冊成立了有限合伙企業,并稱之為“持股平臺”。那么,合伙企業可以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一個合伙人嗎?如果合伙企業的全部利潤分配一個合伙人,相關的所得稅如何繳納?
一、 普通合伙企業:不能約定將合伙企業全部利潤分配給其中一個合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修訂)》(主席令第55號)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業
第三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由上述規定可知,普通合伙企業不得通過合伙協議約定將合伙企業的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當然也包括不能將合伙企業的全部利潤分配給一個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企業:約定將合伙企業全部利潤分配給其中一個合伙人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修訂)》(主席令第55號)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業
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分析:有限合伙企業通過合伙協議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一個合伙人,并不違反合伙企業法,即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一個合伙人。
三、如有限合伙企業約定將合伙企業全部利潤分配給其中一個合伙人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第二條第 (一)項規定,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通過合伙協議約定將合伙企業全部利潤分配給其中一個合伙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對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應按相關稅法規定征收稅款。
上述文件認為“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通過合伙協議約定將合伙企業全部利潤分配給其中一個合伙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應是指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通過合伙協議約定將合伙企業全部利潤分配給其中一個合伙人,稅總稽便函[2018]88號規定,應按相關稅法規定征收稅款。
相關稅法規定應是指有限合伙企業的相關稅法規定。那么,有限合伙企業的相關稅法規定是怎樣規定的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注:目前合伙企業的稅前扣除標準應按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扣除。)。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四、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因此,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如約定將合伙企業的全部利潤分配給一個法人合伙人,則該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全部利潤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如約定將合伙企業的全部利潤分配給一個自然人合伙人,則該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全部利潤應按經營所得全部繳納個人所得稅。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