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或股票的涉稅處理
在實務中,很多企業熱心公益事業,紛紛通過政府或公益性組織捐贈資金或物資,也有一些企業捐贈其持有的股權或股票。那么,企業捐贈其持有的股權或股票,是否視同銷售,涉及哪些稅費呢?

一、企業公益性捐贈其持有的股權或股票是否涉及增值稅
1.企業公益性捐贈其持有的股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后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中未包括股權轉讓。
因此,企業公益性捐贈其持有的股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2.企業公益性捐贈其持有的股票不屬于視同銷售。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后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金融服務的規定,股票轉讓屬于金融服務項下的金融商品轉讓。
因此,企業公益性捐贈其持有的股票不屬于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公益性捐贈其持有的股權或股票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第二條規定 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因此,企業公益性捐贈其持有的股權或股票,屬于視同銷售,但是股權或股票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或股票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即不確認收益。同時,做為一項費用支出,以其股權或股票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