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舊固定資產如何確定折舊年限
近日,有會員咨詢企業購置了舊的機器設備,該如何確認折舊年限呢?那我們從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來分別看看吧!
一
會計政策
《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二
稅收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第三條 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地方政策:天津稅務局(2019年3月)的回復
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憑合法憑證,并按以下年限計算折舊在所得稅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一是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出售方能夠提供該項資產原始資料(包括發票和固定資產使用卡片或相關資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可按稅法規定該項資產的剩余年限計算折舊。
二是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出售方雖不能提供該項資產原始資料復印件,但企業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該項資產進行了評估,且評估報告中列明了該項資產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該項資產整體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可選擇按照資產評估報告中列明的該項資產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金額或者按照稅法規定該類資產最低折舊年限減除已使用年限作為該項資產的剩余折舊年限計算折舊。上述方法一經選擇,不得隨意改變。
對資產整體使用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該類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按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減除已使用年限作為該項資產的剩余折舊年限計算折舊。
三是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出售方不能提供該項資產原始資料復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該項資產評估報告的,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
四是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符合優惠政策的情形,可按優惠政策處理。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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