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做主”的永續債對發行方和投資方的影響
近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總局出臺了對于永續債的重要文件——《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該文件最大的特點是對于因發行永續債支付的利息,發行企業可自行選擇適用于股息紅利或適用于利息在稅前扣除。那么這種選擇選對永續債的發行方和投資方的稅收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下面我們來看一看。
一、永續債的發行方
1、永續債的發行方對支付的利息適用何種稅收政策,有自主選擇權
64號公告規定: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64號公告的規定,永續債的發行企業選擇適用股息、紅利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沒有任何條件要求;但是發行企業若選擇適用債券利息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有條件要求,即須符合下列條件中5條(含)以上的永續債:
(一)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
(二)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三)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四)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五)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六)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贖回;
(七)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
(八)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
(九)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于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因此,發行企業若選擇適用債券利息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時,一定要看企業是否符合上述條件中的5條或5條以上,否則發行企業的支付的債券利息在稅前扣除存在稅務風險。
2、永續債的發行方選擇適用選擇適用股息、紅利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則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4號公告的上述規定,導致永續債發行企業發行永續債的融資成本提高。
3、永續債的發行方選擇適用選擇適用債券利息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支付的永續債利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利息發票如何解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公告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成本費用,應以發票做為稅前扣除的憑證(不包括從個人取得的零星的未達到起征點的成本費用),否則不能稅前扣除。發行企業支付的永續債利息也應符合上述規定。但64號公告對于發行企業支付的永續債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沒有規定發行企業須取得利息發票。永續債是可以上市交易的,發行企業支付永續債利息,取得永續債利息的投資方具有分散、對象多樣化的特征,尤其是支持給個人的利息,發行企業取得永續債利息的發票很難,幾乎不可能。望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根據永續債的利息發票很難取得的實際情況,做出相關的特殊規定,使企業支付的永續債利息能無障礙的在稅前扣除。
4、選擇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或選擇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要考慮投資方。
根據64號公告的規定,發行方選擇若選擇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投資方取得的利息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也存在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稅務風險。64公告雖然僅規定投資方取得永續債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此規定一出來,各地稅務機關很可能根據該規定要求投資方對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這大大降低了投資方投資永續債的收益,導致企業投資方可能不再購買永續債。同樣,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也存在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務風險,讓個人投資者也望而卻步。因此,發行方一定要考慮投資方稅負上升產生的影響程度因素后,再決定是否選擇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
5、永續債發行方對每一永續債產品的稅收處理方法一經確定,須予以披露且不得變更。
64號公告規定,企業發行永續債,應當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且發行永續債的企業對每一永續債產品的稅收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行不同的永續債產品,可以選擇不同的稅收政策。
二、永續債的購買者——投資方
1、64號公告的政策對于投資方是被動的適用。
根據64號公告規定,永續債發行方選擇什么政策,投資方須只能適用相應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沒有選擇權。因此,做永續債的投資方在購買永續債之前,必須關注永續債發行方相關的發行公告,發行方對永續債支付的利息選擇什么政策,是否影響投資方的預期收益目標?是否值得投資?
2、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投資方的影響。
64號公告規定,發行永續債的發行方選擇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這對投資方來說,是非常歡迎的;相反的,發行永續債的發行方選擇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則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這會減少四分之一的收益,如果考慮增值稅,收益減少的會更多。很明顯,發行永續債的發行方選擇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投資方最有利。
3、64號公告的規定可能對個人投資者可能產生的增值稅增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影響。
64號公告規定,發行永續債的發行方選擇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則支付的永續債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投資方如果為企業,要按利息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發行方選擇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則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就屬于債券利息。此規定一出,各地稅務機關很可能根據64規定的口徑,要求永續債的投資方繳納增值稅,對個人投資者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做為永續債的投資方,一定要考慮64號公告很可能帶來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風險。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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