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24年注銷的分公司,現在做匯算清繳,還需要填分攤表嗎



你好,需要填寫當時的分攤數據的
05/22 10:48

84785014 

05/22 10:51
第一個圖片,38行顯示退稅,但是最終應補退稅額為什么是0。。我們分公司沒有任何經營,另分配,怎么填后邊的表格

高輝老師 

05/22 10:59
公司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0么,沒有交是不退的

84785014 

05/22 11:01
不是,預繳了5000左右,調增完了還虧損10萬,所以是可以退的,但是不知道為啥這么顯示的

高輝老師 

05/22 11:03
這個地方是沒有取到數據的

84785014 

05/22 11:12
這里虧損,是不是就自動取0了,因為我們調增完了還是虧損

高輝老師 

05/22 11:17
數據對的,是應該退給4449.38元給你們

高輝老師 

05/22 11:22
分支機構和匯總的一樣的,按照收入 薪酬資產的比例分攤,和匯總納稅的計算發放一樣的

高輝老師 

05/22 11:23
總分機構之間是按照50%

84785014 

05/22 11:23
分支機構沒有業務沒有任何賬務,是不是可以按0分攤?

高輝老師 

05/22 11:28
當時分公司有分攤預交沒,現在稅務上有的沒有業務也會分攤的,除非有特殊情況

84785014 

05/22 11:30
當時沒有分攤

84785014 

05/22 11:30
當時的申報表就沒有分攤預繳這個

高輝老師 

05/22 11:49
這次也可以不分攤,這4000多全部退稅給總公司

84785014 

05/22 11:51
不分攤怎么選擇呢?我現在不知道填哪個表了

高輝老師 

05/22 12:00
對總機構按照100%,分支機構是0,就可以退給總公司

84785014 

05/22 12:01
但是我們現在表里提示退稅,但是退稅的時候就顯示0

高輝老師 

05/22 13:07
A109010? A109000,這兩個表沒有填好,數據沒有取到

84785014 

05/22 13:24
這兩個表都分別填哪里

高輝老師 

05/22 13:31
A10901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報說明? ? 本表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填報。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計算總分機構每一納稅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額。對于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分配辦法在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分配企業所得稅額的,填報本表。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稅款所屬時期”:填報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2.“總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情況_機構名稱”:填報營業執照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
3.“總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分支機構情況_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報市場監管等部門核發的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
4.“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報企業匯總計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的本年應納的所得稅額。本項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第4行“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5.“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填報建筑企業總機構按照規定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向其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所在地按照項目收入的0.2%預分的所得稅額。
6.“總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25%的金額;對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規定比例的金額。本項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第6行“總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7.“財政集中實際應分配所得稅額”: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25%的金額;對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規定比例的金額。本項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第7行“財政集中實際應分配所得稅額”。
8.“分支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50%的金額;對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規定比例的金額。本項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第8行“分支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9.“營業收入”: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的合計額。
10.“職工薪酬”: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合計額。
11.“資產總額”: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于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12.“分攤比例”:填報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分攤比例應保留小數點后十位。
13.“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報分支機構按照分支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乘以相應的分攤比例的金額。
14.“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填報分支機構已在月(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15.“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分支機構按照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減去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的金額。
16.“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優惠金額:(□ 免征 □ 減征:減征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等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免征或減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 ?納稅人填報該列次時,根據享受政策的類型選擇“免征”或“減征”,二者必選其一。選擇“

高輝老師 

05/22 13:31
選擇“免征”是指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選擇“減征:減征幅度____%”是指減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時需填寫“減征幅度”,減征幅度填寫范圍為1至100,表示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的減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征收,則選擇“減征”,并在“減征幅度”后填寫“50%”。? ? 本列填報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額的本年累計金額。
17.“實際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分支機構按照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減去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額。
18.“合計”: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總額、職工薪酬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金額及本年各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和分攤稅額的合計金額。

高輝老師 

05/22 13:32
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表A100000第36行的金額。
2.第2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表A100000第34行的金額。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填報表A100000第35行的金額。
4.第4行“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第1行-第2行+第3行金額。
5.第5行“其中: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填報建筑企業總機構按照規定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向其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所在地按照項目收入的0.2%預分的所得稅額。
6.第6行“總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第4行-第5行)×25%的金額;對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第4行-第5行)×規定比例的金額。
7.第7行“財政集中實際應分配所得稅額”: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第4行-第5行)×25%的金額;對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第4行-第5行)×規定比例的金額。
8.第8行“分支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第4行-第5行)×50%的金額;對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第4行-第5行)×規定比例的金額。
9.第9行“其中: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報企業按照規定比例計算繳納的由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實際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同時,在《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中填報具體情況。
10.第10行“本年累計已預分、已分攤所得稅額”:填報企業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分支機構本年累計已分攤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本年累計已預分并就地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第11行+……+第14行金額。
11.第11行“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填報建筑企業總機構按照規定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向其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所在地按照項目收入的0.2%預分的所得稅額。
12.第12行“總機構已分攤所得稅額”:填報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已按照規定比例計算繳納的由總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13.第13行“財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稅額”:填報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已按照規定比例計算繳納的由財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稅額。
14.第14行“分支機構已分攤所得稅額”:填報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已按照規定比例計算繳納的由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15.第15行“其中: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已分攤所得稅額”:填報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已按照規定比例計算繳納的由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的所得稅額。
16.第16行“本年度應分攤的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企業本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不包括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第4行-第10行的余額。
17.第17行“總機構分攤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第6行-第12行的余額。
18.第18行“財政集中分配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第7行-第13行的余額。
19.第19行“分支機構分攤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第8行-第14行的余額。
20.第20行“其中: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第9行-15行。
21.第21行“境外所得抵免后的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第2行-第3行余額。
22.第22行“總機構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第17行+第18行+第20行+第21行金額。
23.第23行“總機構應享受民族地方優惠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在總機構應享受的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優惠金額。
24.第24行“總機構全年累計已享受民族地方優惠金額”:填報總機構本年預繳申報累計已減免的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額。
25.第25行“總機構因民族地方優惠調整分配金額”:填報總機構年度因優惠需調整的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分配金額。本行填報第23行-第24行余額。
26.第26行“總機構本年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總機構本年實際應補(退)的所得稅額。本行填報第22行-第25行金額。

高輝老師 

05/22 13:33
按照這個填報說明根據公司的數據填寫,主要參照之前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