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們公司是建筑業,有一個合同,是一個大公司A承包了一個項目價值3000萬,然后把其中一部分的項目分包給我公司B ,價值300萬,要求是:A公司開3000萬的票給業主,B公司開300萬的票給A公司。。。。問題1、現在還可以由總包分代繳營業稅嗎,如果是,總包分和分包方怎樣交稅,賬務處理是怎么樣的。2、如果不允許代繳,那總包方和分包方怎么交稅和做賬,B公司的發票做在A公司的什么項目內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說,存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應以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后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同時,按照規定,總承包人屬于法定的代扣代繳納稅義務人,在與分包方辦理已完工程價款結算時,還應以與分包方結算的工程價款為依據計算并代扣代繳其營業稅。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分包人營業稅后,應按規定對分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分包人以此作為其完稅憑證。 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往往涉及多個行政區域,而營業稅屬于地方稅,由于地方利益競爭,在納稅實踐中分包工程的納稅地點有時也成為焦點問題。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總承包人應該按照建筑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扣繳分包或轉包人應繳的營業稅,即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繳,具體來說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轉包,由扣繳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繳。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轉包,由扣繳人在扣繳人的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如果分包或轉包人將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轉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該段跨省工程的營業稅亦由總承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
2014 10/16 2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