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10月有關經營業務如下: (1)銷售一批薯片,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200萬元; (2)將自產的薯片分配給股東,甲公司最近時期同類薯片的平均銷售價格為20萬元(不含稅金額); (3)進口一臺機器設備,關稅完稅價格30萬元,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自農民手中購進土豆,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上注明買價30萬元,土豆于當月全部用于生產薯片。 已知:增值稅稅率為13%,關稅稅率10%,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均在當月抵扣。 (1)分別計算業務(1)、(2)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2)計算業務(3)進口環節應納增值稅額。 (3)計算業務(4)當月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1)業務(1)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00×13%=26(萬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屬于視同銷售貨物,因此業務(2)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0×13%=2.6(萬元)。
(2)進口非應稅消費品應納增值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稅率,業務(3)進口環節應納的增值稅=(30+30×10%)×13%=4.29(萬元)。
(3)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13%稅率的貨物,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業務(4)當月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30×1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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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05 2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