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購買乙公司價值30萬元的辦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張以A銀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為30萬元的定日付款匯票。乙公司收到匯票后,向A銀行提示承兌,A銀行予以承兌。后乙公司為償付所欠丙公司30萬元貸款,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并在背書時記載“禁止轉讓”字樣。丙公司購買原材料時,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債權人丁。丁于該匯票付款期限屆滿時,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賬戶資金余額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并作成拒絕付款證明交給丁。 要求: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簡要說明理由。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本題中,A銀行對匯票承兌后即為票據的主債務人,不能以其與甲公司的賬戶余額不足為理由拒絕向持票人丁付款。
(2)丁可以向丙公司、甲公司和A銀行行使追索權。
根據規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本題中,由于乙公司向丙公司轉讓票據時記載了“禁止轉讓”字樣,因此乙公司對丙公司后手的被背書人丁不承擔票據責任,丁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2022 06/18 1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