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4、本年3月1日,甲公司與客戶乙公司簽訂合同,向乙公司銷售A、B兩種商品,A商品的單獨售價為3000元,B商品的單獨售價為12000元,合同價款為12500元。合同約定,A商品于合同開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個月之后交付,當AB兩種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權收取12500元的合同對價。上述價格均不包含增值稅。A、B商品的實際成本分別為2100元和9000元。假定銷售A商品和B商品分別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其控制權在交付時轉移給乙公司。本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B商品,同時針對銷售A、B兩種商品開具增值



增值稅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稅種,是指企業可以根據國家稅法規定,在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外包和出租收入中,收取其價格上部分成為稅金以為國家納稅。甲公司在銷售A和B兩種商品時,在給乙公司開出發票時,應該把增值稅的費用也考慮在內。
例如,甲公司銷售A商品的合同價款為3000元,增值稅率為17%,那么A商品的增值稅費用也就是510元,因此A商品的總價款為3510元。B商品的總價款就是合同價款12500元加上增值稅費用2125元,即14625元。
2023 01/31 16: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