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這題有下面用紅字標出的2個地方不明白:1.為什么視同銷售的成本是調減,而不是調增?這里的調整是相對于應納稅所得額來說嗎? 2.為什么是用稅法允許扣除的實物捐贈支出,而不是用會計確認的捐贈支出,和限額進行比較?



1.調增、調減,是基于應納稅所得額來講的,對收入調增,即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對成本調減,即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2.是用的會計確認的捐贈支出與限額比較的。
2022 06/28 12:23

m3993_71018 

2022 06/28 14:54
解析里面,稅前可扣除的捐贈支出是用稅法允許扣除的實物捐贈支出和限額比較,幫忙解答下

注會會計老師 

2022 06/28 15:21
這道題目是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是比較稅收上認可的捐贈支出與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因為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捐贈時稅會就有差異,稅法上是視同銷售的,而會計上并沒有。除了這種情況,通常都是以會計確認的捐贈支出與限額比較的。

m3993_71018 

2022 06/28 15:57
如果是以外購的貨物用于對外捐贈,是按會計確認的捐贈支出和限額比較,還是按稅法允許扣除的實物捐贈支出和限額比較?

注會會計老師 

2022 06/28 16:46
如果會計上也做了視同銷售,稅法與會計處理上沒有差異,則就不用再考慮將其調整為稅法確認的捐贈支出進行比較。

m3993_71018 

2022 06/28 17:30
不懂我的理解有沒偏差,您說的會計上的視同銷售都有哪些情況?我以為會計上沒有視同銷售的說法,銷售就是銷售,非銷售就是非銷售,只有稅法上才有視同銷售的說法。

注會會計老師 

2022 06/28 18:10
是的,您的理解沒有錯,不是會計上視同銷售,意思就是如果會計上也按收入記賬的,稅會無差異的情況下,就不用考慮調整的。因為有些實務的題目中,稅法與會計上的處理是一致的,此時是無須再考慮稅會差異的情形,具體需要看題目給出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