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 人 | 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的人,與公民在法律上有區別。 | 民事權利能力 | 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繼承遺產除外)。 | 民事行為能力 |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3)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法人 |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民事權利能力 | 自成立時起,至終止時止。 | 民事行為能力 | 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相一致。 | 法人機關 | 依據規定在法人成立時產生,不需要特別委托授權就可以以法人名義對內負責生產經營及管理,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和個人。 | 法定代表人 | 按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 非法人組織 | 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 個人合伙 | 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共同勞動的一種形式。 | 法人的分支機構 | 根據法人的意志所設立的從事法人的部分經營業務的機構。 | 籌建中的法人 | 為設立法人組織而進行籌建活動的非法人組織。 |
注意:非"平等"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 「例題」下列社會關系中,不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是( )。 A.自然人甲與自然人乙之間訂立的電腦買賣合同關系 B.中國公民丙與中國公民丁之間締結的婚姻關系 C.甲稅務機關與自然人乙之間訂立的電腦買賣合同關系 D.甲稅務機關與自然人乙之間稅款征收關系 「答案」D 「解析」甲稅務機關與自然人乙之間稅款征收關系這就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不是民法的調整對象。 3、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標志。①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②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③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④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原則是由民法調整對象的特點決定的。 (2)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①民法在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②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預。③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愿協商。 (3)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①民法規范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②該原則主要是作為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上應當遵循的原則。③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于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①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均應誠實,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②民事主體在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③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員處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5)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①當事人有權利存在;②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③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 二、民事法律關系 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指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產生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內容的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特征在于:(1)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2)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確認的法律關系。(3)民事法律關系所體現的利益是民事主體的利益,包括他們的物質利益和人身利益。 「例題」下列社會關系中,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有( )。 A.甲因訴訟與法院之間形成的關系 B.乙因信教與教會之間形成的關系 C.丙因存款與銀行之間形成的關系 D.丁因結婚與其妻之間形成的關系 E.戊因考勤與單位之間形成的關系 「答案」CD 「解析」甲因訴訟與法院之間形成的關系是訴訟關系,是訴訟法律關系。乙因信教與教會之間形成的關系,是宗教關系。戊因考勤與單位之間形成的關系是行政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民事主體,即民事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也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承擔者。我國的民法將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民事義務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4、民事法律事實 (1)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或客觀現象。民事法律事實是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原因。 (2)法律事實的種類 按照法律事實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有關,可以把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這是一種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類。 事件 | 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 | 行為 | 與當事人意志有關,且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后果的那些行為。 | 表意行為 | 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進行的行為。表意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當事人實施的意思通知、感情表示的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 非表意行為 | 當事人無須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行為。主要包括事實行為。 |
注意:當事人既無故意又無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種法律后果的活動,在法律上不被視為行為,而被歸入事件。 「例題」甲家的魚池與乙家魚池相連,因暴雨甲家魚池中的魚進入乙家魚池中,這一法律事實屬于( )。 A.事件 B.事實行為 C.民事行為 D.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A 「解析」事件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 三、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的特點:(1)民事法律行為乃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2)民事法律行為乃是一種以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3)民事法律行為乃是一種合法行為。 「例題」下列行為中,屬于民事行為的是( )。 A.甲有朋自遠方來,甲不在,乙代為招待的行為 B.甲為一香客,甲赴寺廟進香的行為 C.甲毆打乙致傷的行為 D.甲贈與乙1000元的行為 「答案」D 「解析」A不是民事行為,因為民事行為要發生民事效果,要產生民事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同時是一個表意行為,乙代為招待并不發生法律效果。B也不是,不發生法律意義。C是一個侵權的行為,是一個事實行為而不是表意行為。D是民事行為,以贈與為意思表示并發生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導致所有權的轉移。 2、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才能使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實質要件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4、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其中特殊書面形式表現為公證形式、鑒證形式、登記形式、審批形式等。 (3)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 一般認為,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方可認為有效。 (4)默示形式 5、民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 (1)民事行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素的客觀情況。 (2)民事行為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即為生效的民事行為。 注意:民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行為的生效是不同的。 (3)在民事行為的效力問題上有下列情形: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 無效民事行為 | 法律行為當然的、確定的不發生效力。 |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 存在一定問題,可能被撤銷或者變更,從而導致無效后果的民事行為。 |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 行為成立時是否有效處在不確定狀態,尚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 |
注意:①期限與條件的區別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來的,條件則是可能到來;②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行為人未予撤銷或者變更時,則自始為有效行為,僅在行為人予以撤銷或者變更時,才發生行為無效的后果。 「例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房合同,協議規定:如果甲在三個月內與丙結婚,將租用乙的兩居室。這一民事行為( )。 A.是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B.是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C.已成立但未生效 D.已成立并已生效 E.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答案」AC 「解析」甲在三個月內與丙結婚是不確定的事實,所以雙方所做約定是條件,并且是延緩條件,在雙方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例題」甲向乙借錢,乙說:如果太陽從西邊出來,我就借錢與你。則( )。 A.所附條件無效,行為有效 B.所附條件有效,行為無效 C.所附條件有效,行為有效 D.所附條件無效,行為無效 「答案」D 「例題」這個案例中,條件是"太陽從西邊出來";行為是"借錢",這里面的條件是不可能發生的事實,肯定發生或肯定不發生的事實都不是"條件".行為也是無效的,因為要把它作為整體意思來對待,這里是不借錢給甲的意思表示。 四、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1)代理人代他人為法律行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立遺囑、解除婚姻關系、作者履行約稿合同等;被代理人無權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 「例題」下列行為中屬于代理行為的是( )。 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為 B.傳達室的張大爺將甲寄給乙的信送給乙的行為 C.公司董事長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約的行為 D.公司的售票員向旅客賣票的行為 「答案」D 「解析」A錯,因為該行為不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意義。B錯,該行為是典型的傳達行為。C錯,該行為在我國現行法中是代表行為,因為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對,因為公司的售票員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向旅客賣票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它是一個代理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職務代理。 2、代理的種類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 | 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 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所產生的代理。 | 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權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 | 特別代理是指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 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 單獨代理是指代理權屬于一人的代理。 |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權屬于兩人以上的代理。 | 本代理與再代理 |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 再代理(又稱復代理、轉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 | 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 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效果移轉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
3、代理權的行使 代理權行使的原則,主要為以下三項: (1)在代理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 (2)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 (3)不得濫用代理權。 4、代理關系的終止 代理關系終止的法定情形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有所不同。 委托代理 |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
五、時效和期間、日期 1、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 (2)訴訟時效的特征 訴訟時效的特征有:①以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②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連續地經過一定期間;③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3)訴訟時效的種類 注意:對于訴訟時效的中止,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例題」2006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6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本題中,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為1年。 「例題」2006年4月10日公民甲因煤氣灶爆炸受傷住院,于4月20日出院。公民甲在4月21日找煤氣灶廠家要求索賠,遭到拒絕。公民甲若要提起訴訟,應在( )。 A.2007年4月10日之前 B.2007年4月21日之前 C.2008年4月20日之前 D.2008年4月10日之前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中斷。按《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甲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所以CD選項均不對;本案訴訟時效本應為2007年4月10日之前,但因公民甲在4月21日找廠家索賠遭拒絕,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訴訟時效期間自2007年4月21日重新計算。 2、期間、期日 期間和期日可分為法定、指定和約定。期間的屆滿、期日的到來是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它是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時間界限,離開了期間、期日,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消滅、存續都無法從時間上加以確定。 (1)期間是指由某一時間點到另一時間點的特定時間段。 依照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1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1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1天;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變通的,以實際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1天。期間的最后1天的截止時間為24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不是以月、年第1天起算的,1個月為30日,1年為365日。我國民法期間中的"以上"、"以下"、"以內"、"以前"、"屆滿"等都包括本數;而"不滿"、"以外"則不包括本數。 (2)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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