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備案制
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違法活動,稅務總局日前決定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規定要求,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屬于退(免)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貨物,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15天內,將有關出口貨物單證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單證包括: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勾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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