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稅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第964號),就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名單附后)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從2004年起,上述證券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在各公司總部所在地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暫不實行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辦法。
上述證券公司應在每年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匯總納稅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總部設在深圳特區內的證券公司,應將深圳特區內的業務與特區外業務分別核算,分別按規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證券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檢查。
上述證券公司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所屬分支機構發生變化,需調整匯總范圍、變更名稱和調整預交稅款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華夏等證券公司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可在總部匯總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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