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證券業——行為稅優惠政策(一)
1.金融保險業減稅
對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3%稅率的部分,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國稅發[1997]5號)
2.農村信用社減稅
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稅率提高后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按6%征收,城建稅仍按5%稅率計算的營業稅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征收。(財稅字[1999]21號)
3.特定憑征免稅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財稅字[1999]21號)
(1)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2)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4.保險合同免稅。
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37號)
5.同業拆借合同免稅
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
對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3%稅率的部分,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國稅發[1997]5號)
2.農村信用社減稅
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稅率提高后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按6%征收,城建稅仍按5%稅率計算的營業稅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征收。(財稅字[1999]21號)
3.特定憑征免稅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財稅字[1999]21號)
(1)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2)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4.保險合同免稅。
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37號)
5.同業拆借合同免稅
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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