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銷收入不入帳,偷稅被罰
該企業屬外向型企業,自投產以來,每月自行申報,其產品100%外銷,無內銷行為。根據出口免稅政策,企業未繳納過工商統一稅。后經企業庫管員李某舉報,稅務機關通過內查外調,確定企業有內銷及接受委托加工的經營行為,決定予以立案查處。
首先,根據舉報,實施突擊檢查方法,查獲企業半成品、產成品帳各一本,內部筆記本一本。
其次,根據查獲的帳簿和筆記本,順藤摸瓜,核對憑證、明細帳、總帳,發現半成品帳記載的數量和金額與憑證、明細帳、總帳所反映的產量、出口量相符;而另一本被查出的產成品帳上的產量沒有入企業的公開帳。通過計算核對,被查出的半成品、產成品兩本帳上反映的產品數量恰好與筆記本上所反映的產品產量相同,從而確定企業私設兩套帳,隱瞞收入,偷逃稅收。
根據內部筆記本上所提供的銷售客戶及地點,稅務機關內查外調,確定了企業1992年1月至9月實際生產尼龍化纖布3304382碼,扣除產品結存數68 9911碼,出口數700860碼,接受其他企業委托加工884747碼,并收取加工費268416.17元,實際帳外銷售量為1028864碼。
接受委托加工的加工費收入,應按3.03%的稅率補納工商統一稅,應納稅額=加工費收入×稅率=268416.17×3.03%=8133.01元帳外銷售部分,應按市場價每碼4元計算銷售額,按5.05%的稅率,補納工商統一稅:
應納稅額=銷售收入×稅率=1028864×4×5.05%=207830.53元以上兩項應補稅額合計215963.54元。
根據以上情況,鑒于企業私設內外兩套帳簿,搞帳外經營,隱瞞收入,已構成偷稅。經研究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除追補以上所偷稅款外,處以應補納稅款半倍的罰款。補罰稅款合計323945.31元,限期繳入國庫。同時要求該公司建立、健全帳證及有關財務制度,依稅法和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如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
上一篇:虛列成本費用,匿報收入所得偷稅案
下一篇:以殘充廢偷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