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分紅是否要補繳企業所得稅
某公司是一家國有企業,1989年與外商共同出資創辦了一家合資企業,該合資企業設立在沿海經濟開放區,企業所得稅率享受減按24%的優惠政策,因合資企業其產品全部出口,企業所得稅率在享受24%的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即12%,同時地方政府免征地方所得稅3%10年。當該公司從合資企業稅后利潤分得股本分紅,是否要補繳企業所得稅(該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率3%,合計為33%)?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9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即投資方從被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并按以下公式計算應補繳所得稅額:
應補繳所得稅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1-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第二條的規定,如果投資方與被投資方適用稅率一致,但由于被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股息及紅利不再補稅。
綜上,該公司分回的股息、紅利應補繳稅款=分回的利潤額÷(1-12%)×(33%-27%)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9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即投資方從被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并按以下公式計算應補繳所得稅額:
應補繳所得稅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1-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第二條的規定,如果投資方與被投資方適用稅率一致,但由于被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股息及紅利不再補稅。
綜上,該公司分回的股息、紅利應補繳稅款=分回的利潤額÷(1-1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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