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我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如何扣除
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應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額。由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同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為避免產生雙重征稅問題,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境外已納稅款在境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納稅人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在匯總納稅時,可選擇下列方法進行扣除,扣除方法一經選定,不得任意更改。
(1)分國不分項扣除:納稅人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可采取分國不分項扣除。
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包括納稅人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和視同繳納的稅款,應由納稅人提供所在國(地區)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或納稅證明以及減免稅有關證明,按分國(地區)計算扣除限額。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納稅人在境外各國(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計算出的該國(地區)“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應按計算出的扣除限額進行扣除,其超過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但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用以后年度稅款扣除限額的余額補扣。
(2)定率扣除:為便于計算和簡化征管,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6.5%扣除。
計算境外稅款扣除限額的公式中“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一項,應按法定稅率33%計算。
納稅人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在匯總納稅時,可選擇下列方法進行扣除,扣除方法一經選定,不得任意更改。
(1)分國不分項扣除:納稅人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可采取分國不分項扣除。
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包括納稅人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和視同繳納的稅款,應由納稅人提供所在國(地區)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或納稅證明以及減免稅有關證明,按分國(地區)計算扣除限額。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納稅人在境外各國(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計算出的該國(地區)“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應按計算出的扣除限額進行扣除,其超過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但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用以后年度稅款扣除限額的余額補扣。
(2)定率扣除:為便于計算和簡化征管,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6.5%扣除。
計算境外稅款扣除限額的公式中“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一項,應按法定稅率3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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