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采用權益法核算,投資收益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在成本法核算的情況下,投資收益是從被投資企業實際分回的稅后利潤。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外投資則按被投資企業凈資產增減而增減。投資收益作為企業利潤總額的一個構成部分,投資收益的增加,相應增加企業利潤總額。如企業所得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稅率,則按規定補交所得稅,但在權益法下,企業實際并沒有收到這部分投資收益。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09號《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企業投資收益需要補繳所得稅是指企業投資分回的稅后利潤、股息及紅利收入,在權益法下,企業按被投資企業凈資產增加而增加的投資收益,并不是企業分回的利潤或股息、紅利收入,因此,不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即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收到分回利潤,雖然不再增加投資收益,但應計算補交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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