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興辦的企業,所得稅如何上繳
(1)中央國有企業興辦的企業,屬于全民所有制性質的,應納入中央預算管理,所得稅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屬于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不包括金融企業),所得稅上繳地方金庫。
(2)如果屬于由中央國有企業單獨興辦的股份制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3)如果屬于由中央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聯合興辦的股份制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按組建時中央與地方的投資比例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為便于管理,此項收入平時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屬于地方收入部分,年終通過結算由中央財政返還。
(4)如果屬于由中央國有企業單獨興辦的聯營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
(5)如果屬于由中央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聯合興辦的聯營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按中央與地方的投資比例或章程、合同、協議規定的分利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預算固定收入。為便于管理,此項收入平時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屬于地方收入部分,年終通過結算由中央財政返還。
(6)由中央國有企業與外商共同投資興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7)由中央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共同與外商興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按各自投資比例(或規定的分成比例)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為便于管理,此項收入平時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屬于地方收入的部分,年終通過結算由中央財政返還。
(8)地方國有企業興辦的企業,無論所有制性質如何,所得稅均就地上繳地方金庫。
(2)如果屬于由中央國有企業單獨興辦的股份制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3)如果屬于由中央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聯合興辦的股份制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按組建時中央與地方的投資比例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為便于管理,此項收入平時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屬于地方收入部分,年終通過結算由中央財政返還。
(4)如果屬于由中央國有企業單獨興辦的聯營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
(5)如果屬于由中央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聯合興辦的聯營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按中央與地方的投資比例或章程、合同、協議規定的分利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預算固定收入。為便于管理,此項收入平時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屬于地方收入部分,年終通過結算由中央財政返還。
(6)由中央國有企業與外商共同投資興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7)由中央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共同與外商興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繳納的所得稅按各自投資比例(或規定的分成比例)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為便于管理,此項收入平時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屬于地方收入的部分,年終通過結算由中央財政返還。
(8)地方國有企業興辦的企業,無論所有制性質如何,所得稅均就地上繳地方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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