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取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問:我公司為軟件企業,享受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的政策。請問,我公司所退回的增值稅款是否需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1995-08-09財稅[1995]81號)第一條“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之規定,確定企業獲取的“補貼收入”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標準,除了該收入應當系屬“專款專用”性質之外,且必須是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補貼收入的范圍內,否則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業,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之規定,你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如符合上述規定,則依法不需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中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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