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可否免征增值稅
問: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的產品,可否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第一條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因此,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利用收購的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能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第一條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因此,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利用收購的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能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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