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再生資源收購后銷售免征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的規定:“一、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企業將再生資源回收后銷售不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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