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企業所得稅有優惠
最近“創業板”成為不少投資者熱議的話題。所謂“創業板”就是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充。那么,與之相關的創業投資企業也成為了熱點。有不少讀者詢問,這類企業有沒有稅收優惠。
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創業投資是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上有優惠。即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比如,某創業投資企業2008年10月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到2010年10月滿2年,那么其股權投資額的70%在2010年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那么,哪些創業投資企業可享受這一稅收優惠呢?
一是企業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二是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是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同時還規定,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比如,某創業投資企業2009年5月向一家中小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但該中小企業直到2009年10月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2010年又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且仍屬高新技術企業。這樣,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的70%在2011年仍可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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