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對日本會計監察人制度和我國的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進行了比較,以便借鑒日本的有益經驗,完善我國的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
一、日本會計監察人制度的特點
日本為加強對大型股份公司的財務監督,建立了會計監察人制度。會計監察人制度在于強制大型股份公司設置雙重監察人。會計監察人制度規定,凡資本額在5億日元以上或最后資產負債表記載的負債總額在200億日元以上的股份公司為大股份公司。鑒于大股份公司的股東、債權人、交易人及從業人員為數眾多,其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對社會經濟有較大影響,大股份公司除應按《商法典》規定設置監察人(監事)外,還必須設置外部監察人——會計監察人。會計監察人必須是經國家考核注冊的會計師或監察法人。會計監察人可隨時閱覽公司的會計帳簿及文件,或要求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會計報告;會計監察人為執行其職務,必要時可以調查公司的業務及財產狀況;可以要求子公司提供會計報告或調查子公司的業務及財產狀況。會計監察人由股東全會選任。為防止董事會操縱會計監察人的選任,從而導致會計監察人形同虛設,《特例法》規定,董事向股東全會提出選任會計監察人議案時,應經監事會同意。監事會也可決議請求董事會將會計監察人的聘任作為股東全會的會議目的,或直接提出聘任會計監察人的議案。
為保證會計監察人審計的獨立性和連續性,《特例法》對公司解聘會計監察人予以一定限制。公司可依股東全會決議解聘會計監察人,但董事向股東全會提出解聘會計監察人議案時,應經監事會同意。除被解任有正當理由的情形外,被解任的會計監察人可以向公司請求賠償由此而產生的損失。
會計監察人制度在加強對日本大股份公司的財務監督方面卓有成效。會計監察人的設置,使大型股份公司經營者受到監事與會計監察人的雙重監察。雙重監察制度的設立,既可以彌補內部監察的不足,又可以防止公司內部監察人與被監察人相互勾結,是加強對公司監察力度的重要而有效的法律手段。為加強會計監察人與監事間的協調配合,防止董事濫用職權,《特例法》規定:會計監察人在執行其職務過程中,發現董事在執行職務中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法律、章程的重大事實時,應向監事報告;監事為執行其職務,必要時可以請求會計監察人提供監察報告。
二、我國稽查特派員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局限性
所謂稽查特派員在有的國家叫審計,有的國家叫稽核,它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去稽查帳目,2000年3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決定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是國務院稽查特派員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按照《國有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向國務院報告,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監事會與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參與、不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通過檢查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罰、任免建議。
稽查特派員制度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制度創新。建立稽查特派員制度,是為了在實行政企分開、放手讓國有企業自主經營的同時,強化政府對企業的監督。
按照最初的設計,稽查特派員主要是從財務和經營兩個方面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督。稽查特派員的財務監督工作,是通過定期查閱企業財務帳目及有關資料來審查企業的基本財務情況,確定企業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并對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評價。其中,進行財務監督是稽查特派員辦事處工作的核心。當然,稽查特派員對企業的經營過程也要進行監督,但這不是說稽查特派員要對國有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進行干預,而是指稽查工作的任務包括監督國有企業在經營中是否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是否有侵犯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的行為。
雖然稽查特派員制度的實施卓有成效,但它仍未能解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代表問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依然沒有真正負責任的主體。此外,監事會是在企業外部監督,這種監督是完全事后的、被動的,監督的效果有很大局限性。
三、日本會計監察人制度的啟示
對我國大型國有企業而言,建立稽查特派員制度是必要和及時的。問題是應盡快完善這項制度,進一步明確產權主體,使稽核人員在所有者的支持和督促下進行工作。我們必須探索在國有產權大環境下建立新的企業財產關系和交易關系,并尋求效率較高的治理機制。這樣,就需要內部監察和外部監察進一步結合起來。借鑒日本的經驗,我國應進一步完善,發揮它應有的作用。現階段,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監事會應客觀公正評價企業的管理,尤其對企業領導班子的業績。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人事部和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國家資本金效績評價體系規劃》和《國有資本金評價操作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一套具體考核辦法。
2、處理好監事會和企業領導班子的關系。監事會要把握好工作的度,避免以往的行政監督。監事會不要形同虛設,要不斷創新,發揮自身的特色和優勢,擔負起搞好國有企業的重大責任。這方面可借鑒日本會計監察人制度,把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
3、對監事會自身工作業績進行評價。這方面,國家可建立一套指標體系,進行量化,同時也應定性考察,可以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暗訪。對監事會自身工作業績客觀公正的評價,既能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又能使監事會的工作有章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