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商業企業售價核算體系已越來越不適應企業管理的需要,并逐步被進價核算體系所代替。那么,在進價核算體系下,實行統一納稅的總公司,對于商品從一個分公司轉移到另一個分公司〔兩分公司在同一縣(市)用于銷售的行為,應如何進行處理呢?我們認為,依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其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可不視為銷售行為”的規定,總公司內部各分公司之間的商品調撥業務不作銷售,可作為內部移庫處理。具體做法是:
1、調出公司以不含進項稅額的進貨價格調出商品,減少庫存。調出公司為購進調出商品而支付的進項稅額,留待調出公司銷售其他商品時抵扣,但調出公司要向調入公司收取為購進調出商品所支付的其它費用(含適當的利潤),并沖減期間費用。
2、調入公司所調商品以調出公司從總公司以外購進的不含稅進價增加庫存,支付給調出公司的代墊費用,作為期間費用,調入公司對外銷售內部調入商品時,不抵扣進項稅額。
3、為了使總公司內部各分公司之間商品調撥業務手續完備,核算準確,調出、調入分公司應通過“商品內部調撥單”核算。商品內部調撥單應具體標明調出分公司、調入分公司名稱、商品名稱、數量、不含稅進價以及代墊費用等。商品內部調撥單一式四份,調出、調入分公司各兩份,據此收、發商品,辦理結算,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4、為了使調出、調入分公司在內部調撥商品業務中都能獲得利潤,以調動其積極性,應統一規定內調商品價費的上、下限。
5、為了充分體現內調商品移庫的特點,內調商品的價格,按調出公司從總公司以外購進的不含稅進價填列,內調代墊費用由調出、調入分公司依據內調商品上、下限商定的調撥商品價費合計扣除其不含稅進價的差額填列。調出、調入分公司按不含稅進價與代墊費用之和進行結算。
6、實例
某公司實行統一納稅,其下設多個分公司(分公司處于同一縣(市)),其中,甲分公司從乙分公司調入廣東產白砂糖10噸,乙分公司從廣東糖廠購進的含稅進價為3200元/噸,每噸購進費用100元;目前白砂糖市場合稅售價為3700元/噸,增值稅稅率為17%。經甲、乙分公司協商確定,此筆白砂糖內部調撥結算的公費合計為3000元/噸。
乙分公司的具體賬務處理為:
(1)購×進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27350.43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649.57
經營費用 1000
貸:銀行存款 33000
(2)調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30000
貸;庫存商品 27350.43
經營費用 2649.57
(3)因為內調商品只有進項稅額,沒有銷項稅額,因此,根據進項稅額應計提的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為:
城建稅=-4649.577%=-325.47(元)
教育費附加=-4649.573%=-139.49(元)
(4)調出分公司此筆業務所獲利潤為;
30000-27350.43-1000-[(-325.47)+(-139.49)]=2114.53(元)
甲分公司的具體賬務處理為:
(1)調入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27350.43
經營費用 2649.57
貸:銀行存款 30000
(2)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37000
貸:商品銷售收入 31623.93
應交稅金——應交進值稅(銷項稅額) 5376.07
(3)結轉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27350.43
貸:庫存商品 27350.43
(4)計提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城建稅=5376.077%=376.33(元)
教育費附加=5376.073%=161.28(元)
(5)甲分公司此筆業務實現的利潤為:
31623.93-27350.43-2649.57-376.33-161.28=108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