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等規定,經廈門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區級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
上述所稱“重大損失”是指在扣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償、財政撥款等補償后,凈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納稅人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或上一年末資產總額的20%。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發生嚴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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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二)、(三)款所稱“嚴重虧損”是指最近兩個完整財務年度的虧損額均達到或超過相應年度營業收入的10%。
對于納稅人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減免的其他情形,不屬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范圍。
二、核準管理
(一)各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困難減免稅實行按年核準。
(二)各區級主管稅務機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則辦理困難減免稅的核準,堅決杜絕違法違規核準。同時應加強對困難減免稅對象的動態管理,對經核準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跟蹤評估。對情形發生變化的,要重新進行審核;對騙取減免稅的,應及時追繳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廈稅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