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口軟件是否繳納進口增值稅?
企業進口軟件是否繳納進口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第148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進口載有專供數據處理設備用軟件的介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一)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分列;
(二)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雖未分列,但是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的證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載軟件價值的證明文件。
含有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游戲、電子出版物的介質不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進口有介質的軟件應繳納進口增值稅,進口沒有介質的軟件,比如通過郵件等方式,直接取得軟件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沒有實際貨物的進口,不必履行海關報關手續,因此,不繳納進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