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給企業開具的通用機打發票,其發票備注欄是否填寫相關信息?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欄應填寫起運地、到達地等信息。因此,貨物運費開具通用機打發票其備注欄未要求應填寫起運地、到達地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