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零售農機免增值稅,那么免稅范圍如何確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六條規定,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包括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化和半機械化農具,以及小農具。
農機的范圍包括:(一)拖拉機。(二)土壤耕整機械。(三)農田基本建設機械。(四)種植機械。(五)植物保護和管理機械。(六)收獲機械。(七)場上作業機械。(八)排灌機械。(九)農副產品加工機械。(十)農業運輸機械。農用汽車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十一)畜牧業機械。(十二)漁業機械。(十三)林業機械。森林砍伐機械、集材機械不屬于本貨物征收范圍。(十四)小農具。
農機零部件不屬于本貨物的征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