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增值稅起征點是指按期還是按次納稅的起征點
【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第二款“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增值稅起征點是指按期納稅還是按次納稅的起征點?若不含稅銷售額在2萬元至3萬元之間,是否屬于小額零星經營業務?
【答案】
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京財稅〔2011〕2601號)規定:“增值稅起征點: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因此北京市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定標準為: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者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