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導游的工資可否從旅游收入中扣除后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題】
旅游企業支付給導游和員工的工資可以從旅游收入中扣除后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嗎?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8小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上述規定,旅游企業計算旅游服務應繳納的增值稅時,不可以從旅游服務收入中扣除支付給導游和員工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