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是地級市還是縣(市)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上述“當地”如果界定,是地級市還是縣(市)?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依據上述規定,“當地”是指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