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發放高溫津貼是否繳納個稅
答:根據《關于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3〕39號):
“第一條 高溫津貼適用范圍: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二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第三條 發放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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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個人按照省政府規定取得的高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海南公司給員工發放的符合上述規定且在每天10元標準范圍內的高溫補貼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