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政策性搬遷所得
問:如何計算政策性搬遷所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第十五條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第十六條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一)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二)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條 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一)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
(二)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第十九條 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一)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二)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第二十條 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搬遷年度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
第二十一條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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