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發布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計算方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2018年第2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江蘇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特征值系數的通告》(蘇環規〔2018〕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現將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計算方法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無法通過監測或無法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二、本公告所稱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排污特征值系數按照原省環境保護廳制定的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特征值系數(詳見附件1、2、3)執行。
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對飲食娛樂服務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凡納稅人能夠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中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計算;無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計算。
餐飲業排污特征值系數按照營業面積分檔確定。營業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適用500-1500平方米檔次的特征值系數。
三、小型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和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一)能提供實際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適用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二)無法提供實際污水排放量的
1.醫院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2.餐飲業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3.其他服務業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值×適用稅額
四、禽畜養殖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適用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禽畜養殖場的月均存欄量÷污染當量值
月均存欄量按照月初存欄量和月末存欄量的平均數計算。
五、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大氣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六、施工揚塵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大氣污染物當量數×適用稅額
大氣污染物當量數=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排放量=(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施工工期系數×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
施工工期系數分別為0、0.5、1。當月施工天數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為0,不足5天的拆遷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開挖工程為0.5;當月施工天數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為0.5;當月施工天數大于15天(含15天)的為1。
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根據不同施工類型對大氣的污染程度分別確定:
(一)市政工程、拆遷工程、交通工程、綠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施工面積計算。市政工程的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它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二)建筑工地按土石方和樁基、結構和裝修兩個階段分別計算建筑面積:
1.土石方和樁基階段的“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根據項目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規劃證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載明的底層面積或基底面積確定。
2.結構和裝修階段的“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根據項目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結合工期進度確定。納稅人有多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分別計算。
地上建筑面積(月)=地上總建筑面積×地上建筑已施工月數/地上建筑總施工月數
七、煤炭裝卸、堆存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污染物當量數×適用稅額
污染物當量數=煤炭裝卸(堆存)煤粉塵產污系數×裝卸(堆存)數量(噸)÷污染當量值
煤炭裝卸煤粉塵產污系數:3.53--6.41kg/裝卸噸煤,我省暫按3.53kg/裝卸噸煤執行;
煤炭堆存煤粉塵產污系數:1.48--2.02kg/(噸煤年),我省暫按1.48kg/(噸煤年)執行。
納稅人有下列防塵排放設施并已實施的,可核減煤炭裝卸、堆存單位的煤粉塵排放量:
(一)上側風20米內已形成具有防風能力的防風帶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風墻的,核減20%;
(二)裝卸煤裝置有固定式或游動式除塵設施的,核減30%;
(三)建有噴水防塵裝置且正常運行的,核減30%;
(四)建有封閉儲煤倉的,按100%核減。
八、兼營多種業務的納稅人應按照每一業務類型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九、適用本公告的納稅人,通過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等手段達到《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項規定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條件的,應當變更《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的附件3《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并自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發生變更之次月起,按新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和應納稅額。
十、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及省相關政策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
2.禽畜養殖業排污特征值系數
3.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