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準備常見問題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關聯申報
(一)什么是關聯申報?
答:關聯申報就是企業把上一年度與關聯企業之間開展的交易情況向稅務機關做報告,規范性說法叫做《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根據我國稅法規定,關聯申報是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重要附報資料。
(二)哪些企業需要進行關聯申報?
答:如下圖所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2024年度發生關聯交易或符合報送國別報告條件,應當進行關聯申報。
年度內未與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且不符合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企業,可以不進行關聯申報。
(三)在什么期限內完成關聯申報?
答:2024年度關聯申報的期限為2025年5月31日,如果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四)怎樣判定關聯方和關聯交易類型?
答:是否構成關聯方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一是股權關系,比如直接或間接持有對方25%以上股權或者被對方持股25%以上,或者雙方都被相同的第三方持股25%以上;
二是股權關系+經營控制,雙方有前述股權關系,但持股比例沒有達到25%以上,但一方通過資金借貸、無形資產或經營活動能夠控制對方;
三是人員關系,從董事或高管的委派權或者姻親、血親關系來判定。
關聯交易類型包括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金融資產的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資金融通、勞務交易五大類。
(五)哪些企業在關聯申報時需填報國別報告?
答: 兩類居民企業需要填報國別報告:一類是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報表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一類是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六)國別報告填報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國別報告應當以中英文雙語填寫,如果部分實體既無中文名稱,也無英文名稱,企業應當自行進行翻譯并說明。
企業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申請豁免填報部分或者全部國別報告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七)如何在電子稅務局端申報?
答:通過互聯網登錄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8443/),點擊“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匯算清繳”—“納稅申報”—“2016版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即可進行在線申報,既方便又快捷。
(八)關聯申報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答:1.納稅人必須先完成企業所得稅申報,才可進行關聯申報。
2.并非所有表格均為必填,除《報告企業信息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和《關聯關系表》3張表格外,其他表格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填。
3.注意不要漏報關聯關系,如果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之間,存在協議(合同)控制(VIE架構),雙方構成“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情形,也應當被認定為存在關聯關系。
二、同期資料
(一)什么是“同期資料”?
答:同期資料是指納稅人按照相關稅法規定,在關聯交易發生時按時準備、保存、提供的轉讓定價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文件,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三類。
(二)哪些企業需要準備主體文檔?
答:如果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應準備主體文檔:
一是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并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二是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三)如何判斷企業是否需要準備本地文檔?
答:判斷標準如下圖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如果為境外關聯方從事單一生產、分銷、研發等業務,如出現虧損,也應當就虧損年度準備本地文檔。
(四)應當在什么時間準備好?
答: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
(五)同期資料報送與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答: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自稅務機關要求的準備完畢之日起保存10年。
三、風險提醒?
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和準備同期資料會有什么稅收風險?
答:(一)罰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核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三)調查:未按規定申報關聯交易的企業,被確認為轉讓定價調查對象的風險相對更大。
(四)罰息: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時,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加收利息。
(五)不得稅前扣除: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未按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同期資料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未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超過標準比例的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拒絕預約定價談簽: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申報表的企業,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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