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易錯問題!
序號 | 類別 | 涉稅項目 | 提示內容 |
1 | 收入類 | 接受捐贈 | 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2 | 補貼收入 | 1.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政府獎勵,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2.除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且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外,應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
3 | 關聯交易 | 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應做納稅調整。 | |
4 | 視同銷售 | 對于將貨物、財產用于市場推廣、廣告、交際應酬、對外捐贈或贊助支出,應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 |
5 | 保險賠償 |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應做納稅調整。 | |
6 |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 |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并按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 |
7 | 投資收益 | 投資企業申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的,被投資企業應將該股東及分紅情況完整填寫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上。 | |
8 | 扣除類 | 稅前扣除憑證使用 | 1.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 |
9 | 工資薪金、職工福利性支出 | 1.為職工購買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的商業保險不得扣除; 2.已計提未發放的工資薪金應做納稅調整; 3.以報銷費用等不符合內部工資薪金制度,變相發放工資薪金及福利不得扣除; 4.虛列員工信息,套取工資不得扣除; 5.按照股權激勵計劃在等待期內計提但尚未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應做納稅調整。 | |
10 | 傭金手續費項目 | 1. 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業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 4.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5.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不得扣除。 | |
11 | 利息支出 | 1.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 2.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應真實、合法、有效,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并簽訂借款合同。 | |
12 | 捐贈支出 | 1.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2.公益性捐贈應取得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應取得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 3.企業扶貧捐贈適用于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4.對外捐贈稅前扣除標準與會計處理有差異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5.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 |
13 | 其他有扣除限額的費用支出 | 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黨組織工作經費應按稅法規定的范圍和比例進行扣除。 | |
14 | 資產折舊、攤銷差異 |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差異、會計和稅收攤銷年限差異,計提減值準備等項目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應符合稅法規定。 | |
15 | 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 | 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扣除。 | |
16 | 母子公司服務費 |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2.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 3.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扣除。 4.子公司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 | |
17 | 罰款、罰金和滯納金 | 混淆罰款、罰金、滯納金與違約金的性質,擴大扣除范圍,應做納稅調整。 | |
18 | 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 | 1.應為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2.企業應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 3.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 |
19 | 計提費用 | 計提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除另有規定外,應做納稅調整。 | |
20 | 歷史成本原則 | 持有的各類資產發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提的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等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調整。 | |
21 | 視同銷售對應支出 | 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 |
22 | 特殊行業準備金 | 提取準備金的資產范圍應符合稅收規定。 | |
23 | 其他扣除項目 |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 |
24 | 資產類 | 資產折舊 |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得扣除; 2.除符合條件采取加速折舊外,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做納稅調整。 3.固定資產按規定采取加速折舊的,稅收與會計計算的折舊額有差異的,應做納稅調整。 |
25 | 資產損失 |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符合稅法規定扣除條件并進行申報扣除,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同時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備查,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 |
26 | 特殊事項 | 企業重組 | 1.同一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應采取一致稅務處理原則,即統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稅務處理; 2.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 3.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符合稅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 4.非股權支付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
27 | 彌補虧損 | 虧損彌補 | 1.是否存在彌補虧損的年限、順序、金額不符合稅收規定的問題; 2.合并轉入的虧損額、分立轉入轉出的虧損額是否正確。 |
28 | 稅收優惠 | 優惠項目管理 | 1.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的條件; 2.稅收優惠有規定期限的,享受優惠的起始年度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到期后是否停止享受稅收優惠; 3.在優惠期限內享受兩免三減半、三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優惠的,當年計算的稅收優惠金額是否正確; 4.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是否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5.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優惠項目填寫是否準確;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是否混淆填報。 6.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是否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
29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 1.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各項研發費用; 2.負面清單行業不得享受研發用加計扣除; 3.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動漫企業等有研發支出的企業,是否按規定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4.是否將不屬于研發活動的項目進行了加計扣除; 5.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加計扣除或攤銷。 6.研發用房屋折舊費、培訓費、通訊費、市場調研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等費用不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 7.是否在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同時,發生異常納稅調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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