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部門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是否計入福利費
企業食堂、職工宿舍等福利部門的固定資產,會計核算計提的折舊費用是否計入福利費呢?尤其是食堂和職工宿舍等福利用房等計提的折舊費用是否計入福利費核算呢?會計和稅法對于福利部門計提的折舊費用計入福利費的規定是否一致?
首先,我們看一下稅法對于福利費的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稅法規定的福利費包含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費用及維修保養費用,因此,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計提的折舊費用應計入福利費用,稅前扣除不能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須注意,上述規定并未包括福利部門的房屋建筑物,因此,福利部門房屋建筑物計提的折舊費用不在福利費核算,稅前扣除不受不能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限額的限制,可以據實扣除。
其次,我們看一下會計對福利費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會計核算的福利費范圍和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基本一致,即會計和稅法對福利費的范圍規定基本一致,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計提的折舊費用應計入福利費用,福利部門房屋建筑物計提的折舊費用不在福利費核算。
《關于做好國有企業津貼補貼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3號)第二條規定,國家規定的福利項目主要包括:
(一)喪葬補助費、撫恤金、獨生子女費、職工異地安家費、探親假路費、防暑降溫費、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等對職工出現特定情形的補償性福利。
(二)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或者發放的困難職工補助等對出現特定生活困難職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裝(非勞動保護性質工服)、體檢、職工療養、自辦食堂或無食堂統一供餐等集體福利。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項情形外,企業不得自行設置其他福利項目。
我們再看看,關于國企福利費的文件——人社部發〔2023〕13號——福利費的范圍大大縮小了,不但福利部門房屋建筑物計提的折舊費用不在福利費核算,而且未將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計提的折舊費用納入福利費用核算。
會計和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福利費的核算范圍不包含福利部門房屋建筑物計提的折舊費用。為什么會這么規定呢?個人認為,房屋建筑物計提的折舊費往往金額不小,如果福利費包含房屋建筑物的折舊費,將會擠占福利費的其他支出,導致福利費占比超過14%,最終導致企業發生的福利費稅前扣除大大縮水,不利于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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