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簽訂的建筑分包合同可以適用簡易計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建筑服務總包方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部分工程在2016年5月1日后與分包方簽訂分包合同,分包方可以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嗎?
總局層面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稅務機關對此問題進行了答復。目前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以總包合同為準,總包合同為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如河北、湖北、河南、天津等稅務局;第二種觀點認為,2016.5.1以后承攬的分包合同不能按照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如安徽稅務;第三種觀點是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否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來確定能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如北京、深圳稅務。我們來看一看各地稅務機關的答復。
一、分包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1.河北稅務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
三十一、關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項目的判斷問題
提供建筑服務新老項目的劃分,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應視為老項目。
例如:一個項目甲方和乙方簽訂了合同,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務從業務實質來看,是在為甲方的建筑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所以按照政策規定,丙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湖北稅務
《湖北省國稅局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一)》
17.一個項目甲方和乙方簽訂了合同,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務業務實質來看,是在為甲方的建筑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所以按照政策規定,丙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3.天津稅務
《天津開發區國稅局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第二期)》
三、一個項目甲方和乙方簽訂了合同,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務業務實質來看,是在為甲方的建筑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所以按照政策規定,丙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4.河南稅務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營改增問題快速處理機制專期十二》
問題七
建筑分包合同如何判斷是否為老項目?
答復:判斷納稅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務是否為老項目,應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
例如:一個項目甲方與乙方簽訂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則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5.湖南稅務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指引之三》
一、政策問題
(十)如何判斷建筑分包項目是否屬于建筑工程老項目?
判斷建筑分包項目是否屬于老項目,可根據總承包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來判斷,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判斷是否屬于老項目。
6.山東稅務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七)》
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項目的判斷問題
納稅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務,在判斷是否是老項目時,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
例如:一個項目甲方與乙方簽訂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則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7.福建稅務
《12366熱點和難點問題集(2016年9月)》
30.一項建筑工程沒有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總包方與業主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上注明開工日期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并且辦理了簡易征收,但是分包方和總包方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是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分公司是否可以適用建筑工程老項目簡易征收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
……
(七)建筑服務。
……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br style="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overflow-wrap: break-word;"/>因此,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建筑工程老項目,分公司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8.四川稅務
《納稅人咨詢的營改增十個熱點問題(5月第3周)》
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面注明的開工日期是在5月1日之前,但是分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后,那么分包方能否按老項目簡易征收?
答:如果總包合同對應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面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相應的分包合同簽訂在5月1日之后,可以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9.內蒙古稅務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一》
一、建筑工程老項目的確定
(三)提供建筑服務新老項目的劃分。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應視為老項目。
10.海南稅務
《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業座談會問題系列解答之建筑業》
一、關于建筑工程總、分包合同中新老項目的劃分問題
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應視為老項目。
二、分包方不能適用簡易計稅
《安徽國稅建筑業營改增熱點難點問題(一)》
10.老項目的主體工程建筑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配套工程(如道路及戶外工程,供電工程、供水、燃氣、消防、安防、綠化等)在2016年5月1日后建設,配套工程是否也作為老項目進行稅收處理?
答:如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均為一個建筑企業承建,則全部作為老項目處理;如配套工程在5月1日后由分包單位承攬,則分包單位不能作為老項目處理。
三、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否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確定
1.北京稅務
《北京國稅建筑業26個熱點問題》
七、一個建筑工程總包已經滿足老項目認定條件,實行簡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鑒定是否實行簡易征收未予明確,現實情況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項目陸續與下游分包簽訂合同,但確屬“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此類分包單位可以按老項目實行簡易計征嗎?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工程總包方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與分包方在5月1日后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開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工程總包方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與分包方在5月1日后簽訂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
2.深圳稅務
《建筑服務業營改增熱點問答 6月30日》
七、一個建筑工程總包已經滿足老項目認定條件,實行簡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鑒定是否實行簡易征收未予明確,現實情況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項目陸續與下游分包簽訂合同,但確屬“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此類分包單位可以按老項目實行簡易計征嗎?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工程總包方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與分包方在5月1日后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開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工程總包方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與分包方在5月1日后簽訂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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