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一般人銷售17年在異地購買的不動產,取得專票注明價款1200萬,稅款132萬。2022年以含稅價1500萬銷售。在異地預繳增值稅。 問題來了,在異地預繳時,一種說法是以(1500/1.05-1200)?5%,依據就是轉讓16年5月1日以后的不含稅不動產,用(含稅金額/1.05-不含稅購置價)?5%。 還有一種說法是以(1500-1332)/1.05?5%,依據是轉讓營改增前的不動產以(含稅銷售價-購買價)/1.05?5%。 兩種方法都有政策依據,但是計算結果不同,應該采用哪種方法,請具體解釋說明一下,謝謝。



你好,兩個政策以2016年5月1日作為節點。而17年在異地購買的不動產,所以適用的是2016年5月1日后的節點,也就是轉讓16年5月1日以后的不含稅不動產,用(含稅金額/1.05-不含稅購置價)?5%
2023 07/18 22:13

84785007 

2023 07/18 22:23
但是這道題的答案是按第二種說法做的,所以我迷惑了

微微老師 

2023 07/18 22:26
您好,以政策依據為準即可。題目也有錯誤的時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