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成立兩個個人獨資企業,虧損能否跨企業彌補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十二條規定,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成立兩個個人獨資企業,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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