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個人所得稅減征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個人所得稅減征有關問題的公告
瓊府[2020]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現將在海南省內取得應稅所得的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減征個人所得稅規定公告如下:
一、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因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生產、生活設施嚴重毀損的個人,可在遭災后兩年內(包括遭災當年,但不包括遭災前的時間),以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為限,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具體減征幅度為:第一年減征不超過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70%,第二年減征不超過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50%。
三、個人所得稅減征辦理流程及其他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確定。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