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返政策解讀
案例:
連云港市新浦有機化工廠,系民政福利企業,主要產品為系列膠粘劑、啤酒瓶美容機和美化劑。 目前,該企業安置“四殘”人員21人,自享受民政福利企業優惠政策后已發展成為年產值600萬元的中型企業,企業產品供不應求,生產規模不斷擴大。
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文件)規定:國家對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建立“四表一冊”并通過省級民政、稅務部門檢驗合格,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福利企業,予以稅收優惠。其中,對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增值稅的照顧。對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即困難性退稅政策。
啟示:
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僅能夠推動企業的快速發展,提高企業的科技水平,而且在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保護弱勢群體方面能夠發揮非常獨特的作用。
推薦閱讀